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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將無子女老年人拒之 養老機構門外 ——長三角養老服務一體化斷想之三

文章:王振華;一位八十多歲的無子女老太太,近生了一場病后,生活自理能力大為下降,已經很難獨立生活,因此希望能到養老院中去安度余生。老太太退休前在教育系統工作,每月有四、五千元的退休金,到養老院后還可以把現在住的房子租掉,心想退休金加租金收入滿可以應付入住費用。誰知打聽了好幾家養老院,卻碰到了障礙。原來這些養老院聽了老人情況的介紹,紛紛歡迎老太太前往入住,收費也比較合理,完全在老太太的預算范圍里,但有一件事讓老人感到了為難。那就是這些養老院無一例外地提出,要入住要由當地戶籍、年齡在65周歲以下的直系親屬簽字擔保。這可難倒了老人。莫將無子女老年人拒之  養老機構門外  ——長三角養老服務一體化斷想之三老太太早年雖曾結過婚,但丈夫因病早亡,沒有留下一男半女,以后也未曾再婚,如今,是孑然一身,到那里去找直系親屬來擔保呢?為此,老太太求助于我的朋友。朋友慣于助人為樂,聽了老太太的敘述,便調動自已的關系,為老人尋找不需要直系親屬簽字擔保的養老院。很快就找到幾家,雖不需要直系親屬,卻要求或是要有擔保人、或是要有監護人,寬松的一家,也要求要有緊急聯系人。雖說是緊急聯系人,但在服務合同的條款里,責任義務與監護人、擔保人差不多。老太太想找親戚朋友來作自已的監護人、擔保人或聯系人,但是,老人只有一個哥哥,且好幾年前哥嫂就已去世,哥嫂的孩子,自已的侄子侄女,居住分散,有的也已進入老年,哥嫂去世后,往來走動均已稀疏,甚至只是每年過年打個電話問候一下而已。老太太與他們聯系,希望能作為自已入住養老院的監護人、擔保人等,侄子侄女聽了老人的情況,莫不深表同情,有的還表示,如果錢不夠,由我們來承擔,但一聽到要讓自已承擔監護、擔?;蚓o急聯系人的責任,則紛紛婉拒,說出了一大堆自已的困難和不便。有的直接說,姑姑退休前為國家作出了貢獻,現在應該由國家來作主??吹嚼咸H粺o措,朋友找到社區居委會和老人原單位,訴說了老人的困境,希望他們能出面承擔監護、擔?;蚓o急聯系責任。但是這些單位表示,自已從未受理過這樣的業務,上級也從未提過要求和部署過這項工作,也無前例可循,再說,自已工作繁忙,現有任務完成都緊巴巴,更無法抽出人員過問這件事情,雖然非常同情老太太的境遇,但是是愛莫能助。老太太想,既然不能入住養老機構,能不能自雇保姆來照料呢?但一算帳,這個想法難以行得通,因為雇請一個住家保姆的費用每個月至少需五千元以上,還不一定保證請得到,而老人一個月的退休工資還不足以請一個住家保姆。老太太又轉而想求助于社區,社區可以提供鐘點工式的上門照料服務,也提供上門助餐,這些服務其實老人在生病之前就已經開始享受了,但社區無法提供老太太需要的24小時不間斷照料服務。如果白天沒什么事,而半夜突發緊急情況,老人該怎么辦呢?朋友也曾考慮由自已出面為老太太充當監護人、擔保人或緊急聯系人。但是,看了服務合同上的縝密條款,想到以后老太太生病住院,自已要全程負責,老太太百年之后,也需要自已料理,甚至老太太在入住過程中發生欠費等經濟問題,自已也要負責,朋友猶豫了、卻步了。其實,朋友也已年過花甲,身體患有多種疾病,料理這種事情本已力不從心,更何況上面還有更加年邁的雙親需要他來照料。無奈之下,朋友打電話來求教。我聽了電話,一時沉默無語,不知如何安慰他才好。放下電話以后,耳邊猶響著朋友深深的嘆息,我不由的陷入了沉思。無子女的老年人情況多種多樣,有未曾結婚的、有婚后丁克的、有子女早亡的,還有失少有庭,他們在老年人口總數中雖然占比不高,但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龐大群體。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后未婚者、丁克家庭很有可能會更多。尤其是,這個群體,相較于有子女的老年人,在高齡或失能之后,他們會遇到比有子女老年人更多的困難,更需要得到及時的幫助和照料。圖片:攝圖網然而,面對養老服務行業的這一行規,讓這一群體的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面臨著高高的門檻,養老服務宗旨與現實規定之間出現了令人尷尬的悖論。當然,站在養老機構的立場上來說,也是有著深深的無奈,才迫不得已作出這些規定。我曾經向一些養老機構的負責人了解過這方面的情況。和中青年群體不同,老年群體、尤其是高齡群體很容易發生突發狀況?!叭绻粋€住在養老院里的沒有子女的老年人,突然發生了急病,需要馬上手術,需要立即插管,誰來簽字?誰來承擔責任?沒有在當地的直系親屬或監護人、聯系人,養老院怎么辦?找誰作主?耽擱了時間,發生了意外,追究誰的責任好?”一個養老院院長如是說。很多養老機構的工作人員都表示,養老院里人手通常十分緊張,一個羅卜一個坑,老年人生病住院,很難分出人去照料;老年人去世后,養老院也沒法料理后事,都需要老年人自已的親屬子女來承擔義務。再者,老年人生病后養老機構墊支醫療費或產生高昂的護理費用,老年人無力支付怎么辦?以上這些,如果沒有直系親屬或監護人、擔保人、聯系人,我們找誰聯系、找誰承擔?如果不預先設防預防風險,對中小型養老機構來說,很可能一個沒有子女的老年人就會拖垮一個養老院?!瓣P鍵是,老年人一旦收進來,就不能往外推了,這些都是人命關天的大事,一個養老院是沒法承擔這個風險的”,一位院長感嘆道。實際上,要求沒有子女的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需要有直系親屬或監護人、擔保人、聯系人,雖然已成為普遍的行規,但其實只是各個養老院的自行規定,是“個人行為”,并沒有任何法律法規、甚至是有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作為依據,至多是近發布的《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實施指南(試行)中,在關于老年人與養老機構簽訂的服務合同附件要求里,有需要提供聯系人或擔保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方式的規定,算是有了一絲官方的背書。養老服務行業的這個行規,對老年人而言,更像是一款單方面作出的“霸王條款”,是單方面為了自已的工作方便和規避風險而侵犯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行為。雖然它的出發點并非出于惡意,也有很實際的理由,但是,面對沒有子女的老年人這樣一個更需要照料、更需要服務的群體,它就象一座高高的喜瑪拉雅山,橫貫在需要服務的老年人和養老機構之間,讓老年人陷入艱難地尋找別人為自已簽字擔保的尷尬境地,使眾多有急迫需求的老年人望“院”興嘆。因此,縱使有千般理由、萬般為難,把需要幫助照料的老年人通過簽字擔保的方式拒之養老機構的門外,都與我們舉辦養老機構的宗旨相背離,與我們發展養老服務的目標相背離,更與解決群眾現實、直接、緊迫的需求的要求相背離。圖片:攝圖網話雖然說得重了一些,但不管怎么說,當務之急,還是要積極尋找之法。雖然對沒有子女的老年人進行限制的行規并沒有實實在在的法律依據,但將它一錘子打碎,一刀切式的廢除,既不可取,更不現實。我們要承認它確實具有合理性和現實性,在保障養老機構正常運營方面有它的必要性。因此,我們需要在既要保障沒有子女的老年人的養老機構合法入住權,又要保障養老機構健康運營、免除風險與擔憂方面,找到平衡點,促進機構養老服務的健康發展,從而保障老年人的根本權益。如何找到平衡點,我在此提出三點陋見,以為拋磚引玉。1.綜合施策,保障入住首先,可以進一步完善入住養老機構的服務合同,對沒有子女的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在發生緊急情況時,生病住院時怎么辦,作出詳細約定,必要時可以進行公證;其次,民政部門要研究一些支持措施,比如老年人一時發生支付困難怎么辦,老年人生病住院養老機構提供人手護理可不可以額外收費,能不能協助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料理后事等等;第三,養老機構可以在老年人申請入住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詳細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服務合同內容。在此基礎上,養老機構可以放寬要求老年人提供簽字擔保人的規定,保障一部分需要照料的老年人及時入住,避免相關悲劇的發生。而與此同時,老年人也要履行如實報備的義務,承擔相應的后果,并體現在服務合同中。2.完善老年監律制度要想徹底解決沒有子女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難問題,根本出路在于完善并嚴格執行老年人監護人法律制度。隨著《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民法總則》的先后頒布實施,落實老年人監護人制度已經沒有法律障礙,關鍵是要實施好、完善好?,F在的問題是,法律規定已經有了,但是宣傳力度不大,實施力度不夠。很多人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既使知道了,也往往不知道指定監護人的具體辦理程序,要去哪里辦,怎么辦。不僅老年人不清楚,很多依法負有監護義務的組織如居、村委會、有關團體、組織等也不清楚,沒有把此項工作列入自已的業務范圍,更遑論建立機構、配備人員、進行培訓了。因此一旦有老年人找上門來,大多一問三不知,無法履行監護義務。要改變這種狀況,需要盡快把這項工作提上各級有關部門的議事日程,提高認識,落實解決。首先,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應當適時制定成年人監律規定的實施程序,地方上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及時制定實施成年人監護的地方性法規,或在相關地方性法規中增設老年監護內容,細化規定,指明路徑,落實責任,讓老年監護制度真正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加大宣傳力度,尤其是加大社區宣傳力度,讓老年人和社區干部都知曉;第三,建立必要的統籌實施機構,配備相應人員,在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要有辦事窗口,有懂業務、有資質能辦理的工作人員,使老年人在家門口就能為自已辦理監護事宜。同時,各依法負有監護義務的組織,要有機構、有安排、有人管,對依法負有監護義務但推托拒絕的行為要有懲罰機制,讓老年監護制度真正落到實處;第四,增進對老年監護人的認同。做為老年人的監護人,其實承擔了很大的法律風險和法律義務,因此,也應享有相應的權力。要廣泛宣傳為老年人當監護人是光榮的工作,及時對履責優秀的監護人進行表彰鼓勵。同時,在法規規章中,制定對監護人履責時付出的必要補償規定,充許監護人收取適當的報酬,明確對監護人履責的保障機制,使有關人員和組織愿意當監護人,樂于當監護人;第五,賦權養老機構。養老機構是沒有子女老年人的直接服務照料提供者,然而目前在《民法總則》中,雖然明確民政部門可以成為成年人的監護人,但是沒有明確養老機構可以成為老年人的監護人。建議在修改《民法總則》或制訂《民法典》時,明確養老機構可以成為老年人的監護人。這樣,當老年人指定所入住的養老機構為自已的監護人時,養老機構就能在老年人完全或部分失去民事能力時依法為老年人作主,前述的各項矛盾就能迎刃而解,這可能是解決這一問題的理想、便捷和有操作性的途徑了。3.探索發展養老信托機構養老信托機構就是老年人將自已的財產和有關事務委托給信托機構,信托機構按照老年委托人的意愿,處理相關的財產和事務。因此,作為老年人的委托方,養老信托機構應當可以擔當養老機構認可的入住擔保人、聯系人。但是,目前國內的養老信托業務幾乎還是一片空白。究其原因有二一是信托機構給人的印象過于“高大上”,都是經手大筆的財富,是有錢人玩的游戲,讓一般人不敢問津,老年人更是了解不多;二是信托機構不像保險、銀行業,積極布局養老產業,至今為止并沒有將養老納入自已的業務范圍。從推動養老服務發展的角度而言,這種狀況應當盡快扭轉。,信托機構需要拓展視野,充分認識養老服務產業的發展是信托事業的一個歷史性機遇,因此需要放下架子,大步追趕,降低門檻,走向平民化、公益化,讓老年人知道信托、相信信托、使用信托;第二,信托機構要細分需求,大力開發養老信托產品,尤其是開發針對無子女老年人需求的產品,因為他們未來很可能會成為購買養老信托產品的主力軍。政府部門應當措施,支持和鼓勵養老信托產品;第三,研究養老信托機構為沒有子女的老年人擔任擔保人、聯系人的法律問題,及時清除有關障礙,提供法律保障;第四,探索成立養老信托民間組織和慈善組織,降低老年人信托養老的成本,可否從現有的慈善基金會、老年基金會開始試點,為沒有子女的老年人提供更好的保障。讓我們一起努力,為老年人創造更美好的生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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